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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章程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章程

    时间:2021-03-11 作者:   浏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章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是家医疗机构组成的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为牵头单位,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总院牌子镇海炼化医院,骆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澥浦镇卫生院,庄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九龙湖镇卫生院作为成员单位,均保留原有机构名称并增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院区牌子。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以下简称为集团),英文译名是Ningbo  Zhenhai  People's Hospital Group(缩写为NZPHG),注册地址为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二西路718号。

      集团是经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办公室、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集团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四条  集团行业管理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五条  集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集团宗旨: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保健服务。

     集团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医疗护理、中医药、预防保健、医养融合、康复、健康管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

    (三)承担医疗教学、继续教育和科研任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四)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五)承担镇海区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建设任务提供高效的院前急救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领导机制。集团管理团队由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组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集团的唯一法定代表人,冻结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保留机构。集团党委书记、院长由区委审批管理,集团党委委员、副院长、总会计师由区卫生健康局党委管理,成员单位班子成员由集团党委负责提名和任免、报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备案同意。逐步实行集团院长、总会计师年薪制。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职责

    (一)了解集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集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总会计师)任免、管理。

    (三)审核集团招聘方案,监督招聘程序。

    (四)审核集团内外的人员引进、商调以及辞职等。

    (五)按规定审批集团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

    (六)查阅集团党委会会议记录和集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集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集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促进集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集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集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组织实施集团党委有关决议,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研究。

    (六)代表集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集团副院长受集团院长委托或经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集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中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委员会,在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党委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责,并管理集团牵头单位及下属各成员单位党组织。集团党委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三条  集团党委积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集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集团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集团党委班子由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十五条  集团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部门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7人以上正式党员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足7人党员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名。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  集团党委的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和教育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集团改革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集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定集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推动集团医教研协同发展。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集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集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集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六)完善集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下属基层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和教育工作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所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对所在内设机构干部任免、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以及有关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医学生、规培生评优评先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所在内设机构的工会小组、团支部、妇女小组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集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团纪委在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集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集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十九条  集团纪委书记是履行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集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集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集团纪委任期与集团党委任期一致。

    第二十条  为集团党组织建设提供条件保障,按照党建工作的要求,设立党政综合办等党建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人员,保障活动场所,落实党员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集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内部机构

     

    第二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集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集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集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集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集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集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集团职代会)是集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集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集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集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集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集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集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集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四条  集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集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集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高集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集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集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集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集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集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集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讨论决定集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讨论决定涉及预算内金额在10万元以上、预算外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讨论决定涉及20万元以上基建新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集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集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集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集团医疗、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集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3万至10万元(含)、预算外金额3万元以下的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讨论决定涉及20万元以上基建新建项目。

    第二十八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集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集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三十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三十一条  集团各科室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会议制度,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集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集团发展规划由集团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审核;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三十三条  集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聘用晋升:集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集团内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核:集团建立院科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和医务人员开展的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集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业发展:集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集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集团纪委是集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集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三十九条  外部监督:集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集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四十条  内部监督:集团职代会是集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集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集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进行通报,接受集团全体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集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集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集团管理的核心。集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四十三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集团院长是集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健全集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四十七条  集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四十八条  集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四十九条  集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集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集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集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五十一条  集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五十二条  集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集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集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集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集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集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六)租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五  集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控

    五十六  集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集团严格执行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收费行为。集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  集团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五十  集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  集团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  集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集团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集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医共体建设过程中发现新问题,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集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六)在严格遵照本章程框架的前提下,针对本章程相关条款制定的具体补充制度不属于修改范围。

    六十三  集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集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集团党委会表决通过,在集团党委会通过后,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后15日内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审查同意,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镇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  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  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六十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  集团依照本章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集团党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和成立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镇海区卫生健康局和成立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  集团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六十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十  集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七十一  集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集团内部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七十二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集团党委会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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